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1号(关于调整出口化肥必-pg官网
发表时间:2021-11-04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》及其实施条例,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,现公告如下:
对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“b”,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。
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,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。
特此公告。
附件:
海关总署
2021年10月11日
公告正文下载链接:
相关资讯
pg官网 copyright © 2019-2021 天津鹿鸣贸易有限公司 pg官网的版权所有
- 地址:天津报关:天津自贸试验区(中心商务区)
- qq:1140759907
- 备案号: